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5號
上訴人即
被告 林拓榮
輔助人 黎紅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育昌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15,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2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