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5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53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林政彥 被告 周頌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改用簡易程序審理。
理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5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亦為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原係請求被告給付453萬4,628元及其中452萬4,365元自民國101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98%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8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嗣經原告於103年5月30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當庭減縮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6萬0,04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在5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之規定,應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芳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茗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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