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50號原告 黃煌武 被告APOSTOLARCHIVAMIGUEL(菲律賓籍)上列被告APOSTOLARCHIVAMIGUEL因本院103年度簡字第140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煌武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惠霞
法官溫祖明法官解怡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