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5號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5號

原告 林文文

被告 蔣坤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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