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5號
原告 林文文
被告 蔣坤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簡附民字第595號
原告 林文文
被告 蔣坤良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3年度金簡字第75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黃右萱
法官黃逸寧
法官陳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