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家訴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訴字第272號原告 許憶芳 訴訟代理人 許諺賓 律師被告 黃旭生 訴訟代理人 王家鋐 律師複代理人 張寓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下午三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家事法庭法官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書記官盧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