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勞執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執字第14號聲請人 張世揚 相對人太子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民國一百年八月三十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捌萬伍仟捌佰零貳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0年8月3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聲請人為此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之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進行調解,雙方成立調解,雙方同意由相對人所提供之薪資表所示積欠金額(未包含行政費用即代墊款),相對人同意於100年10月30日前,就上開積欠聲請人99年12月份、100年1、2、3、4、6、7月份工資新台幣(下同)85,802元,逕行轉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給付。因相對人於調解成立後,迄今仍未給付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100年9月2日北府勞資字第1001105860號函所檢附之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1件為憑,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積欠工資85,802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簡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