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56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宋憲宗上列受刑人因偽造印文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宋憲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憲宗前因偽造印文等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確定,於民國101年1月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05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又於100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桃簡字第25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二罪,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34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另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再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審易字第8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復於
101年間,因違反戶籍法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桃簡字第24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各罪接續執行(合計有期徒刑2年1月),受刑人於101年1月6日因上開案件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102年10月11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而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3年2月4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
2年12月18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文琦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