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63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申永平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6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申永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申永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於民國98年7月17日入監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
102年10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申永平前於97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身分證、偽造署押等二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54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續於97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08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繼於97年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寄藏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續於97年間因幫助詐欺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11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繼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二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審簡字第514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又於97年間因行使偽造私文書等5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各2月確定;上開數罪刑,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8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受刑人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
102年10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8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期為103年2月18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平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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