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6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6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6264號債權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5樓法定代理人甲○○
5樓債務人丁○○債務人丙○○債務人戊○○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①壹佰玖拾捌萬零肆佰捌拾肆元②貳佰陸拾肆萬參仟捌佰柒拾捌元,及均自九十五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①三點一三②三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均自九十五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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