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家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家訴字第四五號
原告辛○○訴訟代理人 胡文英 律師被告己○○住台北縣新店市○○路○段○○號被告乙○○住被告丙○○住被告甲○○住兼右三被告法定代理人丁○○住被告林戊○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被告庚○○住台北縣新店市○○路○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三日上午十時五分,在本院家事法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家事法庭庭法官賴劍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書記官蔡健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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