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5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五О二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昭儀
翁嘉銘李莉君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九二六六號、第一七○八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第九十三條第一款之罪,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智慧財產權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