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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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簡附民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2年度基簡附民字第47號原告 徐採琴 被告 林朝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基簡字第1412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鄭富容法官周裕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3日
書記官楊憶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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