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332號債權人乙○○債務人甲○○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就請求利息超過法定利率百分之五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周建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彭聰敏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