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益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下午5時4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徐一夫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易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益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3年7月31日下午5時40分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梁昭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5日
書記官徐一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