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05號原告聯豐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家浤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忠義 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12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