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小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朴小調 字第74號

聲請人

即原告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世昌

訴訟代理人 吳信忠

相對人

即被告 汪小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被告之住所地係位於高雄市左營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之相對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列印1紙可憑,且本件依聲請人即原告所述之侵權行為地亦是在高雄市岡山區。是本件之管轄法院,應為相對人即被告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人即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謝其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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