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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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拍字第4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拍字第400號聲請人乙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非訟事件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之聲請未具體指明所欲實行之抵押權,及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內容,經本院分別於民國99年9月3日、10月1日通知聲請人於文到7日內補正。聲請人雖分別於99年9月8日、10月5日收受上開通知,惟迄未尚未補正。是依首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1月2日
書記官李宜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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