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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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2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283號上訴人 楊志盛 上列上訴人因加重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8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466號,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27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楊志盛因不服第一審論處其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詐欺取財罪刑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意旨所述:其雖與告訴人 吳以柔 和解,但因遇困難無法匯錢給告訴人,被朋友害到而因毒品案件被羈押,法院亦無傳喚其訴說理由,其家中有一位失明之老父與2位小朋友需要被告照料,其有誠意與告訴人和解還告訴人錢,能讓其回家陪伴家人及向告訴人道歉,懇請庭上重新量刑等;難謂屬具體理由,因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予以駁回,已詳敘所憑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僅謂其所得不多,且犯後坦承犯行,又供出上游,惡性不大,其家中有一位失明之老父與2位小朋友需要被告照料,其亦願意賠償告訴人損失。
另其均自白認罪,因不懂法律用語,思慮疏漏誤觸法網,本應以較低之非難評價,以實現刑罰權分配之正義。竟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未予其自新之機會,難免量刑過苛,且有刑事訴訟法第378條判決不適用法令之違法。自應依刑法第57條各款情狀及同法第59條規定,給予其自新之機會云云;而對原判決上開程序駁回上訴如何違背法令,並未具體指摘,與首揭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本件既從程序上駁回,其請求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無從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海祥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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