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32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3282號上訴人 鍾兆楨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
630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毒偵字第29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撤銷第一審之科刑判決,改判論處上訴人鍾兆楨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已詳述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理由。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存在。
三、上訴意旨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得提起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不符。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至其請求判處美沙冬治療,非法院所能審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世淙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林海祥法官陳朱貴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0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