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63號原告 黃笑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 律師被告 黃國清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蘇泓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被告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9年6月18日具狀提出據被告表示兩造成立和解之和解書及其上蓋有原告指印之撤回起訴狀各1件,惟由被告隨同檢附之影片,並未攝得被告有在撤回起訴狀上捺指印之影像,且該撤回起訴狀亦非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所提出,難認係原告對本院所為之撤回起訴訴訟法上法律行為,故本件有再開辯論以確認原告是否撤回起訴之必要。
中華民國109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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