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原告 巫科毅 被告 李宥霖 上列被告因本院刑案112年度交易字第318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義順
法官林于捷法官陳彥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于淑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