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交重附民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 江金生
江詠蓁 江來 全 江麗華 江來同 江來樂 共同告訴代理人 劉世興 律師
段誠綱 律師 林宜萱 律師被告 張新坤
信一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智雄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新坤被訴業務過失致死乙案(本院103年度交訴字第57號),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已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政宏
法官何宇宸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