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城簡字第5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健聖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邜季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建來 即聰全建材行間請求清償票款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2年8月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16,963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68,62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並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之規
定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周永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