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23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2347號聲請人 林亞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97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8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高偉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12月21日
書記官駱俊勳┌───────────────────────────────────────────┐│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97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華南商業銀行城東分│99年3月4日│5,891元│0000000│││公司│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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