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4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又所犯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四款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所犯違反修正前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柒月;又所犯違反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又所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與所犯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款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83年11月8日、85年7月間、85年10月27日、85年10月28日、85年10月25日間分別犯施用毒品、未經許可無故持有刀械、非法吸用化學合成麻醉藥品、施用毒品、轉讓禁藥等罪,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533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83年度偵字第3679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以85年度訴字第505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地方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4085、4451、4510號及移送併辦案號:85年度偵字第4597、4701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3年2月、5月;以85年度易字第1214號(偵查案號:臺灣基隆法院檢察署85年度偵字第3136號及移送併辦案號:85年度偵字第4085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所犯違反修正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1第2項第1款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應減刑與不應減刑者,就應減刑之罪,依第2條、第4條、第6條至第8條及前條規定減刑後,與不應減刑之罪之宣告刑,適用刑法第51條定其應執行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11條定有明文。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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