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1486號

原告 黃大祐

上列原告與被告 羅吉翔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原告聲請核發

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99號),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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