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原簡字第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桃原簡字第8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惠榮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64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乙○○於警詢時之供述、家庭暴力通報表」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審酌被告於知悉民事通常保護令之內容後,仍在該保護令效期內之民國112年1月2日晚間,對於與被告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2、4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之告訴人丙○○為本案犯行,並為被告之母所在場見聞,可認被告所為漠視保護令代表之國家公權力及保護被害人權益之作用,致告訴人精神上受害,實屬不該。兼衡告訴人向本院所表示關於量刑之意見、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所生危害之輕重、全案情節、暨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徐漢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侯儀偵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6455號被告乙○○男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與丙○○係兄妹,二人均居住於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具有家庭暴力防法法第3條第2、4款所定之家庭成員關係。乙○○前因家庭暴力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以111年度家護字第14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裁定令其不得對丙○○實施身體或精神之不法侵害行為,保護令有效期間6個月。詎乙○○於知悉上開保護令之內容後,竟仍基於違反保護令之犯意,於112年1月2日晚間10時30分許,酒醉返回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弄0○0號住處後,在前址住處,以對丙○○大吼稱「妳沒有用,妳去給人家幹」等語,對丙○○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而違反上開保護令。
嗣經丙○○報警,員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乙○○固坦承知悉上開保護令,且於上揭時地和告訴人丙○○有言語衝突等情,惟辯稱:是告訴人先刺激伊的云云。然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於警詢時證述明確,核與證人即被告與告訴人之母親 林金妹 於偵查中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護字第14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附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日
檢察官甲○○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4月7日
書記官蘇怡霖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法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