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家財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2號上訴人即原告 余宜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誌強 間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144,38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佩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陳羿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