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勞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勞簡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勞簡字第148號上訴人即原告祥合運動器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志弘 被上訴人即被告 古那萬 (DEDEKGUNAW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6,3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勞動法庭法官董惠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日
書記官劉雅玲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