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10年度潮補字第55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558號
原   告  邱珮琪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潘雲山潘韋潔
   李秀蓮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589號
  ),惟被告潘雲山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原
  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0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
  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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