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上訴字第1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3年度上訴字第1173號上訴人即被告 潘義智
(另案於法務部○○○○○○○台中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王鏗普
法官黃齡玉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郁淇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