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振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22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9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振中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271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3年4月20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3月2
3日以112年度偵字第2271號為緩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於112年4月21日以112年度上職議字第181號駁回再議確定,緩起訴期間自112年4月21日起至113年4月20日止,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前揭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112年度偵字第2271號卷【下稱偵字卷】第106至108頁、第114頁、本院卷第7頁),復經本院核閱前開偵查卷宗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緩字第584號緩起訴執行卷宗確認無訛,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6號,見
偵字卷第67頁),印有屬於日商雙葉社股份有限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登記而取得商標權之商標,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結果、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仿冒商品鑑價報告書、圓創品牌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鑑定報告書暨侵權市值表、本院111年聲搜字471號搜索票、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偵二隊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暨違反商標法扣押物品相片對照表在卷可稽(見偵字卷第17頁、第19至27頁、第46至50頁、第57至58頁、第60至61頁、第63至64頁、第67至68頁),足認上開扣案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揆諸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鄭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秉芳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1仿冒蠟筆小新商標吊飾51件2仿冒角落小夥伴商標吊飾14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