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026號原告 盧嘉均
洪吉武 兼 洪周夜 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永真 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華隆 兼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珠 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美雀 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
洪鳳秋 即洪周夜合之承受訴訟人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旭彬 、 江信寬 、 游秉宸 即 游建勳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27,01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7,78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8日
書記官李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