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О一二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交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傷害等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送監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五日以法矯字第○九一○○○七五七○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而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十二日後,刑期終了日為九十一年五月四日,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鍾淑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琪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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