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26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2605號上訴人即原告 魏秀玲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裕勝
張富程 林千人 張美珠 蘇國樑 曾欐筎 (即 曾永銘 之承受訴訟人)
蘇世聰 廖麗智 廖金宏 張焜強 蘇清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9萬6,327元,有本院民國111年11月2日裁定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2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