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40號聲請人 李尚文余淑華 之繼承人
李靜宜 即余淑華之繼承人
李承豫 即余淑華之繼承人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
何思瑩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沂㐵附表:
股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4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89525-51100000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5ND0089526-71100000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85-51100000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86-71100000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87-911000006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88-011000007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89-211000008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0-911000009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1-011000010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2-211000011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3-411000012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4-611000013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5-811000014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6-011000015民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86ND0125497-111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