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度基小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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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小字第181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8年度基小字第1813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游豐維 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98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98年12月31日
法院書記官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