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章白峯 上列當事人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是否曾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請提出:協商成立之協議書、協商當時及毀諾時之所有財產資料;並釋明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致履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有困難。或曾依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協商不成立?請提出:前置協商不成立通知書及相關文件(如無,亦請說明之)。
二、請說明聲請前2年迄今,聲請人任職何處及現每月實際所得數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各式政府補助、收入切結書、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之存摺影本等,勿僅提出存摺)。
三、請提出聲請前2年所有郵政及金融機構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若為薪資轉帳其上並應註記)
四、聲請人有無受其已成年子女扶養。
五、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油資、手機費、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瓦斯費)。
六、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之明細及證明文件,若在學一併提出學籍證明文件。
七、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並應向保險人查詢保單價值準備金及是否對保險人負有債務(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八、聲請人每月預計還款之金額。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