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7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784號原告 黃應媫 上列原告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壹拾伍日內,閱覽原告聲請調閱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一0八年度偵字第一九八九八號偵查卷宗,並具狀補正追加訴之聲明狀上追加被告該新聞製作人等行為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追加被告該新聞製作人等行為人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追加起訴,未於追加訴之聲明狀載明追加被告該新聞製作人等行為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年籍資料,其追加起訴程式已有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閱覽原告聲請調閱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9
898號偵查卷宗,並具狀補正追加被告該新聞製作人等行為人之姓名及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對追加被告該新聞製作人等行為人之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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