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原訴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原訴字第51號原告 余許淑惠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 律師被告 陳世國
潘信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以108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但被告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應得其同意。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於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以言詞所為訴之撤回,應記載於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係對被告陳世國、潘信華及訴外人 陳振瑋 提起本件訴訟,嗣於民國109年2月20日具狀撤回對陳振瑋之訴訟(見附民卷第29頁),斯時陳振瑋就本件訴訟尚未為本案之言詞辯論,依上開所述,自生該部分訴訟撤回之效力。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附民卷第5頁)。嗣於
109年10月30日準備程序期日變更聲明為:(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見本院卷一第87頁)。經核原告將被告給付責任變更為連帶給付,係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詐欺集團之成員,該詐欺集團成員撥打電話予伊,假冒中華電信員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陳建宏 警員、 王志成 科長、 黃敏昌 檢察官等名義,佯稱原告因電話費未繳、帳戶被用於洗錢犯罪使用涉及刑事案件需交付帳戶之提款卡、密碼作為辦案使用,其因而依指示於108年6月17日在新北市五股區某處交付其所有5個帳戶提款卡及密碼,並依指示分別如附表「匯款時間」欄所示時間,將「匯款金額」欄所示之金額匯款至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致其受有20
0萬元之損害。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前揭變更後聲明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依本院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刑事卷宗所附資料,被告雖曾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並提供其所有金融帳戶、存摺、提款卡密碼供詐欺集團使用,然本件如附表「匯入帳戶」欄所示原告所匯入帳戶,並非被告所有,而是陳振瑋所有之帳戶,且是由陳振瑋提領後交付詐欺集團之成員,有原告所有新北市板橋區農會活期儲蓄帳戶存摺影本、陳振瑋之金融資料帳戶交易明細、陳振瑋調查筆錄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27至129頁、第216至217頁、第227至229頁、第355至356頁、第
403至405頁)。又被告潘信華亦否認有參與詐騙原告之行為(見本院卷一第283至284頁),且被告並未涉有本件詐詐騙行為,業經本院刑事庭108年度原金訴字第26號判決無罪,有上開判決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7至27頁)。復經本院審酌附卷證據資料,亦無被告有本件侵權行為之憑證,原告復未提出其他證據以證明被告有共同參與對其為本件之詐騙行為,基於舉證責任分配之法則,即難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斷,則其請求被告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即屬無據。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2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本院斟酌後,核與判決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立婷
法官呂如琦法官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25日
書記官張芸菁【附表】┌─┬───────┬────────┬─────┬─────────┐│編│匯款時間│匯出帳戶│匯款金額│匯入帳戶││號│(民國)││(新臺幣)││├─┼───────┼────────┼─────┼─────────┤│1│108年7月11日│新北市板橋區農會│100萬元│永豐銀行帳號:807-│││10時39分│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9455。││戶名:陳振瑋。││││戶名:余許淑惠。│││├─┼───────┼────────┼─────┼─────────┤│2│108年7月15日│永豐銀行帳號:│100萬元│永豐銀行帳號:807-│││11時40分│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振瑋。││││戶名:余許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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