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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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抗告人即上訴人即被告樂活商旅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詩迎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凱德唐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8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並對本院民國111年6月10日核定抗告人上訴利益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茲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
書記官張宸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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