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8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880號原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被告 朱昌謙
彭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3項係依民法第244條第1、4項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苗栗縣○○市○○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及同段4建號建物所為之債權行為及物權行為,並塗銷上開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因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中就系爭土地價值為新臺幣(下同)348,606元(計算式: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元×面積321.7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6=348,60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已明顯高於債權人即原告主張之債權額200,668元,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權額200,66
8元為準,與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給付200,668元合併計算,總價額核定為401,336元(計算式:200,668元+200,668元=401,3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2,210元,尚應補繳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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