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21號聲請人 劉玫伶 相對人 徐永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於民國(下同)106年1月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0萬元,約定清償期為106年7月5日,並簽立收據一紙及簽發發票日為106年1月5日,未載到期日,票載金額80萬元,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予聲請人為憑,再於106年6月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設定1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為擔保,經地政機關辦畢登記在案。詎相對人於清償期屆至後未依約還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簿謄本、收據、本票一紙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正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三、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上興││12││1690.6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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