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蔡素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許家甄羅炘津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4日通知債權人應於7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同年月8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各1件在卷可參,是其聲請於法不符,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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