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59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3599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王霖傳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1年度執聲字第2645號、111年度執字第126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霖傳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霖傳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併請依照刑法第41條1項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刑法第50條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受刑人王霖傳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具體審酌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之整體犯罪過程,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並依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函詢受刑人對本案之意見,惟受刑人迄今尚無回覆意見(見本院刑事庭民國111年11月21日中院平刑恆111聲3599字第1110085416號函【稿】、本院送達證書)等一切情狀,就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惟按數罪併罰之案件,其各罪判決均係宣告刑,縱令其中一罪之宣告刑在形式上已經執行,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4099號判決意旨參照),有關併科罰金2萬元部分,並無多數罰金刑之宣告,自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僑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桉珍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附表:受刑人王霖傳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以下空白)

罪名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

2萬元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年8月21日

111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撤緩偵字第11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速偵字第3462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096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62號

判決日期

111年6月28日

111年8月22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096號

111年度中交簡字第15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1年8月9日

111年9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128號

(已執畢)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3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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