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1210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湖小字第1210號

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訴訟代理人 羅天君

李怡萱

被告 謝坤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7,666元,及自民國111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許凱翔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許慈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