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31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簡字第3159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江勝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江勝隆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江勝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罪。又被告施用時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經觀察、勒戒後,猶不知戒絕惡習,復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許琇雯中華民國102年5月1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2年度毒偵字第1470號被告江勝隆男21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江勝隆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於民國100年11月9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獲釋出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監後5年內,復基於施用毒品之犯意,於101年11月20日7時15分許為警採尿之時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地點,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1年11月20日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前為警盤查,查得其為列管之應受尿液檢體採驗人員,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江勝隆矢口否認有何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行,於警詢時辯稱:其於接受調驗前3日,曾去桃園市區找朋友,朋友有施用安非他命,其可能係因此吸入煙氣而致云云,於偵訊時改稱:其當時在新北市鶯歌區中湖路上朋友家,他們有人在施用安非他命,所以其是吸到二手煙云云。經查:
(一)被告因前揭不起訴處分2年內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鳳鳴派出所員警所採集之尿液,經送請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於其尿液中檢驗出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代謝物「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結果均判定為陽性反應,此有應受尿液採驗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表及前開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份附卷可稽。
(二)又一般可檢出之最長時限安非他命1至4天、甲基安非他命1至5天,有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以91年9月23日管檢字第109652號函釋在案。再按吸入煙毒或安非他命之二手煙,在文獻上雖尚無能否由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之研究報告,然按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煙毒或安非他命案件經驗研判,若非長時間與吸毒者直接相向且存心大量吸入吸毒者所呼出之煙氣,以二手煙中可能存在之低劑量煙毒或安非他命,應不致在尿液中檢驗出煙毒或安非他命反應乙情,亦有法務部調查局82年8月6日(82)發枝1字第682號、92年1月2日調科壹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考(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4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147號刑事判決1份可參)。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之尿液經以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檢驗結果,既有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顯見被告確有於前揭時間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行為甚明,被告上開辯解,純屬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二、核被告江勝隆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檢察官李安蕣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2年4月20日
書記官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於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