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9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907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王照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⑴「信用卡」捌萬壹仟肆佰零玖元,及其中本金叁萬叁仟貳佰
柒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⑵「現金卡」陸拾叁萬陸仟陸佰零伍元,及其中本金貳拾柒萬
叁仟伍佰貳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⑶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於92年4月23日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另債務人於92年6月25日向債權人申辦現金卡借款,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雙方同意日後債權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約定自92年6月25日起至95年6月25日止循環動用,屆期本息如數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