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8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書慶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5年度執聲字第1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削皮刀貳件、吸管拾參件、容器貳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記名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1052號被告吳書慶違反商標法案經緩起訴處分1年期滿,所查扣之仿冒「KITTY」削皮刀2件、吸管13件、容器2件(該署103年度保管字第3409號)係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首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吳書慶本件違反商標法案件,被告於偵查中對其販賣上開仿冒商品之犯行坦承不諱,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105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緩起訴處分書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被告為警查扣之仿冒「HELLOKITTY」商標之削皮刀2件、吸管13件、容器2件,為侵害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商標權之商品,有萬國法律事務所侵害商標權真仿品比對報告(偵卷第25至26頁)、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偵卷第19至24頁)、贓證物及現場照片5張(偵卷第27至29頁)附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均應屬商標法第98條所定之侵害商標權物品。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志龍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俊燁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