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15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1540號債權人 楊祺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藍淑艶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係依票據關係或借款關係?(查台端所提之本票未載發票日係屬無效票據)。
㈡請提出債務人藍淑艶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
人記事均勿省略)。並確認債務人之姓名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遞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23日
書記官施玉卿